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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9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俊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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