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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小字第51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陳盈志
朱少盟
被 告 林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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