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8,岡小,54,2019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岡小字第54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王祺睿
被 告 趙潔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6 月7 日為訂購國語週刊,向伊申請購物分期金總計新台幣(下同)27,840元,約定自107年7 月14日起109 年6 月4 日止,分24期繳納,每期繳納1,160 元,惟被告僅繳至107 年10月13日止,自107 年10月14日即未依約付款,餘額尚有24,360元未繳清,再依兩造簽訂之分期付款購物申請暨約定書第9條規定,被告應給付遲延利息年息20% ,而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並提出上開約定書、繳款明細等資料為證;

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

則原告之主張堪信與事實相符,應予准許。

二、准予宣告假執行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