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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小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孫學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汶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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