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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岡小字第64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李福興
被 告 高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九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一○八年九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定於一0八年十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於本院岡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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