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小字第665號
原 告 湖美帝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本偉
訴訟代理人 劉功業
被 告 郭義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6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關於「台南中西區和緯路五段96號6 樓」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台南市○○區○○路00號6 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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