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8,岡小,844,202002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小字第8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嘉芸
張岳豐
封麗卿
封翊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2月26日108 年度岡小字第84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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