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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岡小字第8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廖清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捌仟肆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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