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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20號
原 告 周新力
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債權不存在,查被告主營業所於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6 樓,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另有關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名稱為仲佑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惟依原告起訴狀內所載之被告設址及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6715號支付命令等資料觀之,被告正確名稱應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為劉嘉獎,爰依職權更正如上,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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