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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263號
上 訴 人 李家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文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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