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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300號
原 告 葉凱禎律師即朱習文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吳軒宇律師
被 告 朱至偉
朱巧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蔡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被繼承人之薪資及退職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被繼承人之薪資及退職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同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期日另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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