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342號
上 訴 人 何順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
局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77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590 元/ 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03平方公尺=60,770 元),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惟因上訴人起訴同時,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82號),且經本院裁定准予上訴人訴訟救助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於上訴亦有效力,是上訴人仍得暫免繳納前揭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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