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413號
原 告 唐達勝
被 告 勞鳳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茲因本件尚有事實待釐清,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請修繕漏水公司或人員前往現場勘察後,出具書面具體說明本件漏水位置( 需明確、特定) 、修繕方法及漏水原因為何,並提出於本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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