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8,岡簡調,52,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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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調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代 理 人 陳智暄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學甫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 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0,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2,43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仍應補繳1,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如未如數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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