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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中太冷凍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農正鮮有限公司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非訟事件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聲請人雖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仍應補繳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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