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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158號
原 告 𢢵貞建設有限公司即世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飯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綠盛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原告之訴,如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後變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積欠租金新臺幣(下同)168,000 元;
另請求被告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8,000元。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聲明積欠租金之168,000 元部分核定裁判費,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經核定為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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