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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222號
原 告 廖志仁
原 告 廖睦航即廖志源
原 告 廖明居
原 告 廖茂川
原 告 廖茂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比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196,169 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9000元×面積4,371.29平方公尺×原告五人之權利範圍總計120/576=8,196,16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3,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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