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8,岡補,238,2019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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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238號
原 告 陳撼霄
訴訟代理人 呂帆風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啟珍即味香豬肉舖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4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
惟其中原告請求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之薪資補償62,400元部分,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 分之1 即500 元,是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70 元(計算式:1,770 元-500 元= 1,270 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 年度岡救字第11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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