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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274號
原 告 陳桂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峯哲、蘇明哲、蘇偉哲、蘇敬倫、蘇姿綺、蘇
財旺、蘇俊榮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起訴未具體載明其請求之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如何判決之事項),亦未說明其訴訟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應預繳之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應清償之金額)為若干,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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