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8,岡補,282,201909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282號
原 告 王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宗儒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保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又依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記載許淑琴為訴訟代理人,惟未提出委任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117條規定,補正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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