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288號
原 告 唐達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鳳婷間請求修繕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9樓之2房屋之漏水予以修復,依原告陳報之預估修繕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