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8,岡補,42,2019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4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郭明淵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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