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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55號
原 告 陳茂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淑梅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聲請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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