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8,岡補,69,2019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69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一、原告因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應南禧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1,98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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