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7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韻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7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