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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78號
原 告 鄭富美
原告與被告鄭國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3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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