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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調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何政宗(原名:何文宗、何文中)
何文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亦各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主張相對人何政宗積欠其債務,為避免繼承遺產遭其追索,故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號之不動產由相對人何文真繼承,並於民國94年12月14日辦妥繼承登記,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同條第4項規定,請求塗銷該登記等語。
惟聲請人請求塗銷登記所涉及之上開不動產乃位於高雄市鳳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本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相對人現住所地均位在高雄市鳳山區,而非本院轄區,此有其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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