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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事聲字第9號
抗 告 人即
聲 請 人 陳秀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郭秀敏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0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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