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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小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陳柏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啟貞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租約及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7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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