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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岡小字第29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被 告 楊偉琳
楊龍翔即楊閎鈞之繼承人
楊偲諭即楊閎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楊龍翔、楊偲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閎鈞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楊偉琳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八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楊龍翔、楊偲諭於繼承被繼承人楊閎鈞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楊偉琳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陸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菁蓮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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