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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小字第482號
原 告 杜得林
被 告 林花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2月9 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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