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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小字第54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楊雯鈞即楊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路000 巷0 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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