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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岡小字第558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許智傑
被 告 陳素真即王春發之繼承人
王順裕即王春發之繼承人
王繼慈即王春發之繼承人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春發遺產之賸餘財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春發遺產之賸餘財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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