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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柏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鄭有富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3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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