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13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被 告 楊王美貴
楊主田
楊其龍
楊明𪸃
楊蕙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中關於「楊明勳」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楊明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暨正本中,關於被告楊明𪸃之姓名,均誤載為「楊明勳」,而屬顯然錯誤,顯屬誤載,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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