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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13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佳任
劉育誌
被 告 張來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六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六月二十四日宣判,茲因被告業經本院民事庭以一0八年度消債更字第二二三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命原告對此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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