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昌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廖銀海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本院109年度岡簡字第1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計算式:占用頂樓面積70平方公尺×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5,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5=35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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