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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陳勝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鈞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1,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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