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273號
原 告 蘇元芳
被 告 莊黃順治
莊玉春
莊玉柳
莊李滿
莊培厚
莊仕渠
莊添壽
莊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二、三行「莊仙景為抵押權人、莊登傳為義務人」應更正為「莊登傳為抵押權人、蘇仙景為義務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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