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30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被 告 曾智群
曾薛麗華
曾雅斌
曾翠容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附表欄編號1 關於「高雄市○○區○○段0 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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