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哲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11月5 日109 年度岡簡字第323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為請求撤銷第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之判決,是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2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