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9,岡簡,344,202011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34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蔡進川、蔡國華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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