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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3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被 告 徐長銷
徐美麗(歿)
徐美容
陳徐美蘭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徐皖玲
被 告 徐琳嫣
徐維妡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徐美麗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姓名、年籍及住居所、戶籍謄本與繼承系統表、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及更正被告姓名之起訴狀暨訴之聲明,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同法第24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八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同年八月二十六日宣判。
茲因查知被告徐美麗業已死亡,而須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後,續行審理,爰再開辯論。
又本院前已函知原告補正被告徐美麗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資料,並陳報最新訴之聲明(是否併聲明由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等),然原告迄未補正,則再次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為補正,逾期未補正,則其訴難謂合法,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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