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9,岡簡,42,202004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俊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忠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4 月9 日109 年度岡簡字第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
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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