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9,岡簡,474,20211006,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4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坤權

蔡永福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郭秀敏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中案由欄關於「損害賠償」之記載,應更正為「拆屋還地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