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9,岡聲,32,2020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曾懿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吉財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 年度岡
簡字第7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九年度岡簡字第七十二號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於民國一○九年五月十四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被告訴訟代理人就109 年度岡簡字第7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09 年5 月14日言詞辯論所為陳述,以資作為上訴主張使用,故請求交付109 年度岡簡字第72號案件109 年5 月14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至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 年度岡簡字第7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原告,其具狀敘明理由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於109年5 月14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茲作為上訴主張使用等語,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亦有明文,併此指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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