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137號
原 告 王元璧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之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未依限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上列當事人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聲明請求撤銷高雄市路竹區公所於民國108 年9 月27日成立之調解書,並針對該租金部分加以爭執。
請求該次調解內容乃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欠繳租金新台幣(下同)3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