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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20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敏綾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8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83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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