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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蘇進旺(即蘇鐵鎚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淑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歐文輝、歐文湘及其繼承人)間履行土地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852,4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20 條規定,應徵調解費用新台幣2,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並補正前次函文並聲請人補正之「歐文湘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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