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9,岡補,240,202008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240號
原 告 陳馨女
被 告 張凱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1,815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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